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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通告
安政通〔〕3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疫病防控,确保全县生猪养殖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生猪屠宰监管
自年7月1日起,本县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要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工作(需自购检测设备),凡是从本县屠宰企业售出的生猪产品,必须“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动物检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齐全,检疫证明上必须注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日期、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生猪产品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严格冷冻肉经营监管
(一)严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在本县经营冷冻肉的个体户或企业,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和场所,严禁从事冷冻肉和生猪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只能在本门店内从事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冷冻肉和生猪副产品必须“两证”“两章”齐全,且动物检疫证明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装卸前后应按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
(二)严格经营监管。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后由县市监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对不按要求从事肉品经营的个体和企业,由县市监部门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和“两证”“两章”不齐全的冷鲜(冻)肉,由县市监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做无害化处理。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自年7月1日起,在本县辖区内,未经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宰杀生猪和销售自宰生猪产品(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对全县非法屠宰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市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生猪产品销售监管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从事生猪私屠滥宰的不法人员,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四、严格鲜猪肉管控
在我县规范化定点屠宰厂建设完成前,实行过渡期管理,各乡镇所有猪肉产品由指定的定点屠宰厂实行配送或代宰,没有合法资质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由当地政府与本市范围内就近的A类屠宰厂对接,组织合格冷鲜猪肉产品实施点对点配送。过渡期后全国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前,县外鲜猪肉(含生猪副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县内市场销售,否则由县市监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做相关处理。
安化县人民政府
年6月26日
信息来源:安化县政府网编辑:大福老李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一、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
三、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
四、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
六、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七、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八、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
延伸阅读:
可怕的非洲猪瘟来了,该如何防控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年8月3日发布,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ASFV)。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地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禁止所有生猪及易感动物和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沈阳市已暂停全市范围的生猪向外调运。目前,该起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早在十年前就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的防控和应急储备,OIE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农业农村部韩长赋部长的见证下与波兰国家兽医所共建实验室,引进相关诊断技术和材料,并于年申请并得到农业部兽医局的许可,进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的研究及诊断试剂盒的研发(农医药便函[]号)。
目前,已经完成成套非洲猪瘟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技术和试剂盒的研发和储备,包括常规PCR和实时荧光定量PCR试剂盒,间接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为非洲猪瘟的防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OIE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农业农村部韩长赋部长的见证下与波兰国家兽医所共建实验室,引进相关诊断技术和材料,并于年申请并得到农业部兽医局的许可,进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的研究及诊断试剂盒的研发(农医药便函[]号)。目前,已经完成成套非洲猪瘟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技术和试剂盒的研发和储备,包括常规PCR和实时荧光定量PCR试剂盒,间接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为非洲猪瘟的防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是猪的一种急性、热性、传染性极强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又称非洲猪瘟疫或疣猪病。临床以高热、食欲废绝、致死率高、皮肤发绀以及淋巴结和内脏器官的严重出血、妊娠母猪流产、水肿为特征。死亡率可高达%。该病属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要求报告的动物疫病,被我国农业部定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是猪的最可怕的流行病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其高传染性、传播方式的变化多端、高发病率、高死亡率以及缺乏特效疫苗。非洲猪瘟已经对全球的猪肉生产和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到年,东欧和俄罗斯由于非洲猪瘟病死和扑杀的猪只达八十万头,到年,因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仅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四个国家的猪肉出口额下降达9.61亿元美元,在俄罗斯,年因非洲猪瘟造成的损失达2.67亿美元。
一、病原
非洲猪瘟由DNA病毒感染引起,以前曾被划入虹彩病毒科成员,但其DNA结构及复制方式与虹彩病毒差距很大,与痘病毒相似,年,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将它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病毒科---非洲猪瘟(Asfarviridae)病毒科。年7月ICTV发表的最新病毒分类第八次报告,明确非洲猪瘟病毒在病毒分类中属于DNA病毒目录(dsDNA)、非洲猪瘟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Asfivirus),ASFV也是目前非洲猪瘟病毒科唯一被认可的成员。与其他DNA病毒不同的是,ASFV是一种真正的虫媒病毒,能在脊椎动物和无脊推动物宿主中繁殖。在猪体内,非洲猪瘟病毒可在几种类型的细胞浆中,尤其是网状内皮细胞和单核细胞和巨噬细胞中复制。该病毒可在钝缘蜱中增殖,并使其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动物后,不产生中和抗体,因此只有一个血清型。最新的研究表明,非洲猪瘟有23个基因型。其中基因型1于年首次在肯尼亚确诊后,主要流行于东非和中非,之后于年至年入侵欧洲,在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流行。基因型II于年入侵格鲁吉亚,之后传入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摩尔多瓦、捷克、罗马尼亚。年该病首次传入古巴;年入侵巴西,至此美洲国家出现了疫情。
二、流行病学
ASFV只感染猪和野猪。发病猪和带毒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是主要传染来源,野猪与钝缘蜱属软蜱是病毒的储存宿主。病猪在发热前即可排毒;有些慢性感染猪可终生排毒;病毒可在康复猪体内持续存在一年,排毒达6个月以上。本病主要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接触传播、经食物传播、软蜱叮咬等方式是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也有其他传播途径,研究显示ASFV近距离(2m以内)可通过空气传播。还有其他可能的潜在传播途径,如经鸟类和啮齿动物传播。各品种猪及不同年龄猪群的易感性没有差异。直接与感染猪接触后的潜伏期为5-19d,被感染蜱叮咬后的潜伏期不超过5d,5-7d即出现症状。
在非洲,ASFV可感染疣猪、丛林野猪和大森林野猪。多种野猪对ASFV易感,但通常不表现明显的临床症状。欧洲和北美的野猪对ASFV都易感,临床症状和死亡率与家猪的表现相似。但美国花斑野猪例外,其对ASFV不易感。不同毒株致病性有差异,ASFV超强毒株感染可导致猪在4~14d内%死亡,病猪血液中的病毒含量大于个病毒粒子/mL,主要侵袭淋巴细胞,导致淋巴细胞凋亡、血管内皮细胞损伤和出血。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死亡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感染仅引起少量猪只死亡。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ASFV能感染人。虽然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但由于我国是养殖大国,猪的饲养量占世界的一半以上,其入侵我国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一旦大面积传播,会造成灾难性后果,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三、发病机理
ASFV可经过口和上呼吸道系统进入猪体,在鼻咽部或扁桃体发生感染,病毒迅速蔓延到下颌淋巴结,通过淋巴和血液遍布全身。之后,几乎在所有的组织中均能检测到病毒,病毒含量最高的组织包括单核巨噬细胞系统,网状内皮细胞如脾脏和淋巴结。ASFV引发出血性病变是由于感染单核细胞/巨噬细胞释放细胞因子,而不是直接引起内皮细胞的损失。ASFV感染伴随着血小板减少,这可能是由于损伤血小板的生成或外周血管血小板的消耗引起。强毒感染时细胞变化很快,在呈现明显的刺激反应前,细胞都已死亡。弱毒感染时,刺激反应很容易观察到,细胞核变大,普遍发生有丝分裂。
四、临床症状
不同品种、年龄的猪均可发生,最急性型发病猪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有些病猪的临床症状同急性型。病死率高达%。急性型感染ASFV后潜伏期5-15天d,最先出现的症状是体温升高(41-42℃)。表现为精神沉郁、厌食、扎堆,耳、鼻、四肢、腹部皮肤黏膜广泛性出血和出血点,末梢等部位皮肤出现发绀,甚至有出血块;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猪一般常在发热后7d,出现症状后1-2d死亡。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亚急性型症状同急性型,但症状较轻,病死率低,持续时间长,仔猪病死率相对较高,病程5-30d。慢性型死亡率低,表现为呼吸道及肺炎症状,大部分猪感染后能康复,但终生带毒,病猪通常可存活数月,但由于免疫力低下,容易继发细菌感染,很难康复,病程2-15个月。
五、诊断
依据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初步判断,由于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猪瘟在临床上非常相似,如果没有典型的症状-特征性出血,仅从临床症状和肉眼病变几乎无法鉴别。必须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另外还与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皮炎肾炎综合征(PDNS)、细菌性败血症、真菌毒素中毒和香豆素中毒等疫病相鉴别。实验室诊断有以下方法:由于该病多表现为最急性或急性病型,往往在特异性抗体出现之前已经死亡,因此,病毒的病原学检测在非洲猪瘟疫情诊断中就显得非常重要。病毒分离是最常用的病原学诊断技术。但必须在P3实验室高度安全条件下才能进行诊断。另外,红细胞吸附和红细胞吸附抑制试验、免疫荧光、酶联免疫吸附、琼脂扩散等血清学检查试验也可用于本病的诊断。目前,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已经完成成套非洲猪瘟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技术和试剂盒的研发与储备,包括常规PCR以及实时荧光定量PCR试剂盒,间接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正在大量生产,不同试剂盒使用非常方便,而且具备准确性高,时间短等优点,可以广泛应用于实验室确诊。兰州兽医研究所非洲猪瘟病原学(PCR、实时荧光定量PCR)和血清学(抗体检测间接ELISA)诊断试剂盒为非洲猪瘟的防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鉴别诊断:ASFV病变与猪瘟十分相似。最急性型常以内脏器官的严重出血为特征。本病体温升高初期通常不表现临床症状;急性型的最显著病变是脾肿大,可达原来的几倍,脾又大又黑,极软易碎。腹腔内淋巴结出血严重,类似血瘤,结肠黏膜、肠系膜等多部位发生水肿;本病没有疫苗和药物进行紧急接种和治疗。
猪瘟在体温升高时就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淋巴结呈大理石状;水肿病变不明显;当猪瘟大面积发生时,再用猪瘟疫苗紧急接种,能使疫情减轻。可见,非洲猪瘟通常是先出现体温升高,后出现其他症状,而猪瘟则随体温升高,几乎同时出现其他症状,可作为二者鉴别诊断。
六、防治方法
加强进口种猪和猪产品的检疫,坚决做好国际机场及港口的废物、垃圾的销毁处理工作。一旦有可疑非洲猪瘟发生,要采取果断的扑杀措施,严格封锁,彻底消毒。病毒对环境的抵抗力较强,在23℃经天仍存活。在热带,猪圈内的病毒至少可存活2周。有效消毒剂的种类较少。目前,最有效的消毒剂是10%的笨及苯酚。OIE推荐使用的其他消毒剂包括0.8%的氢氧化钠、0.3%福尔马林和2.3%的次氯酸盐等。生猪养殖者要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注意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一旦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且有猪瘟类似症状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部门。
延伸阅读二: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农业部
年11月24日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范、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防范等防控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诊断
2.1流行病学
2.1.1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2.1.2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2.1.3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2.1.4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15天。
2.1.5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天内%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2.1.6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2.2临床表现
2.2.1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病程4~10天。
2.2.3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2.2.4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2.3病理变化
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网,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2.4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相似,必须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2.5实验室检测
2.5.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2.5.2血清学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病原学检测
2.5.3.1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工作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5.3.2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BSL–3或ABSL–3。
2.6结果判定
2.6.1临床可疑疫情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2.6.2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上述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2.6.3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3.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3.2疫情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处置
4.1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4.1.2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4.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5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9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五、防范措施
5.1边境防控
各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5.2饲养管理
5.2.1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5.2.3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5.3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
5.5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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