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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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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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月21日
安化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繁荣安化旅游经济,加快旅游经济强县建设步伐,巩固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发〔〕??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合法旅游企业,包括景区(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客运公司和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游办”)指定的接待场所等各类旅游企业;
(二)组团来安旅游的县外旅行社;
(三)按照《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四)在本县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涉旅企业从业人员;
(五)对本县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机关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条件
(一)遵纪守法,本年度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二)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标准,真实可信。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星级旅游景区奖
1.非政府投资,被新评定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2.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星级旅游饭店奖
1.被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星级旅行社奖
1.被新评为省内旅行社“十强”、国内旅行社“百强”的县内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2.被新评为湖南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县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旅游地接业务奖
1.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对旅行社年度地接人数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且接待人数在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0元奖励,每增加一人给予2元奖励;
2.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旅游线路含安化境内2个以上(含2个)景区,按照10元/人标准对AAAA级景区进行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按照5元/人标准对AAA级景区进行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按照2元/人的标准奖励其他景区,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3.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旅游线路含安化境内2个景区及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对地接旅行社按照10元/人的标准奖励;含安化境内3个以上(含3个)景区及工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对地接旅行社按照15元/人的标准奖励。单个地接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旅游线路含安化境内2个以上(含2个)景区及工业旅游示范点、旅游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对涵盖其中的工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按照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外地旅游社组团奖
1.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旅游线路含安化境内2个景区及工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一年累计组织游客-0人的外地旅行社,按5元/人的标准奖励;一年累计组织游客1-人的外地旅行社,按10元/人的标准奖励;一年累计组织游客人以上的外地旅行社,按15元/人的标准奖励。
2.没有电子行程单的外地旅行社,按照游客协议或旅游合同予以申报,成行前须先报县旅游办备案登记。
(六)品牌节会组织奖
旅行社或社会团体组织全国性或省、市性的推荐安化旅游的品牌节会活动,且节会期间秩序井然,无安全事故发生的,视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酌情给予2—5万元奖励。
(七)优秀旅游人才奖
1.对执中级导游资格证,且在安化旅游企业工作满2年的导游每年给予0元奖励;对执高级导游资格证、外语导游资格证且在安化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的导游,每年给予0元奖励。
2.凡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业务大赛荣誉称号的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元、0元奖励。
3.县旅游产业办每年组织评选2名优秀导游,分别给予0元奖励。
4.在国家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元、0元奖励;省级分别给予0元、0元、元奖励;市级分别给予0元、元、0元奖励。
(八)星级乡村旅游奖
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九)旅游示范点(区)奖
新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给予2万元奖励。
(十)综合考评奖
县旅游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底对其确定的旅游乡镇和旅游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设优秀旅游乡镇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设优秀旅游企业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确需奖励的,采取一事一议,由县旅游办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政策扶持
(一)贷款贴息补助
1.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旅游办等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确认后的重大旅游项目,纳入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在建项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根据当年度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利息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其他优惠政策
1.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且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2.县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农粮等部门,对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用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在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4.对全县旅游业发展产生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旅游企业、项目和品牌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五、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旅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县旅游办提出书面申报,如实提供完税证明等相关申报资料。同时,旅游企业应建立相关台帐资料,如实向县旅游办提供相关报表,并按要求做好奖励申报中相关档案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备有关部门核查。县旅游办、县财政局等部门于次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六、附则
(一)本办法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二)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奖项由县财政专项支出。
(三)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当年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相同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进行奖励。
(五)本办法由县旅游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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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化县旅游企业奖励申报表》
2.《安化县旅游从业人员奖励申报表》
3.《安化县重大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注:附近查看请进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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