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未知的意外发生,而如今保险作为一个意外风险防范工具,大多数人都选择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买上这么一份“放心”。但是,如在投保之后意外发生,作为投保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年4月,钟某向国寿康宁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签订后,钟某按照约定连续缴纳了两年保费。在年3月,钟某被诊断出尿毒症。年11月,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以钟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囊肾,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通知钟某自年11月起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7月,钟某病故。钟某继承人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仍遭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理赔责任?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此案。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首先,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同意其投保申请,并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因此,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钟某于年3月被诊断出尿毒症,自年12月即已开始规律性透析治疗,其于年11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经透析治疗超过9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钟某于年11月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合同成立且已经超过二年。
所以,保险公司虽向钟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多囊肾属于遗传性疾病,多数人一生不会发病。钟某身患多囊肾,虽有可能并发尿毒症,但如有效治疗也不必然进展到尿毒症期。尿毒症的病因是多样的,且保险公司并不能认定由多囊肾直接引发。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的没有必然关系的多囊肾病史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未来未知的风险,应该让保险能够更好地发挥本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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