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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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安政通〔〕7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湘政办发〔〕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花生、红薯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经开区、县城南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集中收储运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执法工作,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版权声明:转自

安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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